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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9〕7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21〕6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以及《关于印发临海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市委办〔2015〕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并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适用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

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的区域范围:临海头门港新区(南洋工业区块、北洋工业区块、医化园区)、古城街道、大洋街道、江南街道、大田街道、邵家渡街道、杜桥镇、东塍镇、汛桥镇、沿江镇、涌泉镇。

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的区域范围:白水洋镇、桃渚镇、尤溪镇、上盘镇(属临海头门港新区南洋、北洋工业区块的除外)、永丰镇、括苍镇。

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的区域范围:汇溪镇、小芝镇、河头镇。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临政办〔2008〕33号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