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前减免实施办法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政函〔2018〕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江政办发〔202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
江地税政〔2018〕13号文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201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按照政策规定程序办理退税。
二、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按照上一年度数据计算确定的结果,作为当年征前减免的依据。
三、对上一年度符合文件规定提档享受优惠的对象,包括列入省级优质税源涵养且地方税收达到增长目标的纳税人、工业绩效综合评价“A”类的纳税人、“小升规”纳税人,亩产税收平均值在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提档前实际减免比例办理征前减免;亩产税收平均值在行业平均水平以下的,不予征前减免。在次年度计算及相关考评结果确定后清算,多退少补。
四、对上一年度存在“一票否决”情形取消享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当年暂不享受征前减免,待年度结束后,如再无“一票否决”情形,按照当年度计算核定结果办理减免税退库。
五、对当年已享受征前减免的纳税人,如发生应取消减免税的情形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