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盐地税征〔2009〕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的通知
》 (
浙嘉地税征[2009]70号
)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研究决定 , 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适用对象为在我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申报纳税管理、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业企业。
二、本通知所指的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三、实行预警指标管理,其指标值为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 实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 工程收入 ) ×100%
四、根据我县建筑安装业实际情况,企业所得税预警值暂定为0.5%。
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企业,按季依预警值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正确核算工程收入、成本、税金、利润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时,应以不低于按预警值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高于预警值的,按实际计算应缴税款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 、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 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一当期结转收入且预缴了所得税的预收工程款 )+ 当期新增预收工程款 ] ×0.5%
2 、总公司在省外设立分公司或在省内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其所配比对应的工程收入,总公司可依据合法发票、完税凭证等资料从工程收入中扣除。
3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所配比对应的工程收入,总承包单位可依据合法发票、完税凭证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扣除。
4 、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经清缴实际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偷税嫌疑和使用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将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对税负率虽高于预警值,但本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明显低于上一年度的纳税人,将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五、列入纳税评估的企业,实际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或虽税负率高于预警值 , 但税负率在 2 个连续年度内趋于不正常下降 , 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建筑业税收征管,切实落实建筑业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办法,堵塞税收漏洞。要全面做好对企业的税收政策、纳税申报、会计处理等方面的辅导,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