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2号)之规定,对《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青地税征〔2011〕28号)进行了修改,现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一、 青田县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序号 |
行业项目 |
附征率% |
1 |
交通运输业 其中:货物运输 |
0.8 1.5 |
2 |
建筑业 |
2.5 |
3 |
邮电通信业 |
1.5 |
4 |
文化体育业 |
1.5 |
5 |
娱乐业 |
1.5 |
6 |
服务业 其中:营业用房租赁 |
0.8 1.5 |
7 |
转让无形资产 |
1.5 |
8 |
销售不动产 其中:销售住房 |
1.5 1 |
9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0.5 |
10 |
修理、修配、工业性加工 |
0.8 |
11 |
制造业、采矿业 |
0.8 |
12 |
农、林、牧、渔业 |
0.5 |
13 |
小水电 |
4 |
14 |
未列举 |
1.5 |
二、本公告适用于青田县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青地税征〔2011〕28号)同时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6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