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嵊地税政(2009)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 (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有关纳税期限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不动产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化优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我市纳入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
二、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月计税面积:每一开发项目中尚未销售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即尚未销售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开发用地面积。
四、申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通过不动产项目管理软件客户端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开发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如办公用地),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及申报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