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8〕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转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率的通知》(慈国税税[2008]8号)文件已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落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除事务所外参照
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附件二),独资、合伙事务所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2、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发生不动产转让等非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其对应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3、各单位应对照国民经济行类、业类分类标准对纳税人的行业分类进行重新归类,并根据(附件一)所规定的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对税易的纳税鉴定进行及时调整。
4、从2008年6月1日起,正餐服务(饭店)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4.5%,其他行业及产品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仍按《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慈地税税〔2006〕40号)文件规定带征率执行。
5、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慈地税税〔2006〕40号)中的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附件:1、《转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率的通知》(慈国税税[2008]8号);
2、核定应税所得率对照表;
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率的通知》(甬国税发[2007]182号、甬地税一[2007]248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