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国家税务局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修订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7年第3号公告)。为更好地执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
》和《裁量基准
》,根据本县税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修订的《
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裁量基准不得逾越;
二、对《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项予以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次以上(含本数)违法,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20元罚款;超过责令期限改正,一年内首次发生的,处600元罚款;超过责令期限改正,一年内2次以上(含本数)发生的,处1600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或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对非正常户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