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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6〕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6〕8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如下,
  从2006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原按1%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5%。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