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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盐地税政〔2006〕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根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 浙嘉地税政[2006]69号)规定,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县开采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请抓紧落实,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建筑用石资源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00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