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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4.23)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 国税发〔2005〕120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按如下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下限)%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业

5

建筑业

7

交通输业

7

餐饮业

7

娱乐业

20

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行业

10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以及税法规定不得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二、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临时经营个人,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如下标准执行:

所得项目

经营项目

附征率%

备注

生产经营所得

交通运输

1.5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

44

其他

2

财产转让所得

二手普通住房

1

绍市地税政〔200631

二手非普通住房

1.5

二手非住房

2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1

其他

3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3



  
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执行,即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核定征收。
凡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项目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核定征收。
三、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据实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征收率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10〕244号)规定的最低标准即0.5%执行。
本公告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业分类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公告》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诸地税政〔2007〕1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转让房屋有关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诸地税政〔2013〕51号)、《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户和个人临时经营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诸地税征〔2011〕61号)第二条第二项《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附件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