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秩序,合理调节房地产业收益,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 黑地税函〔2011〕6号
)的要求,现就鸡西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6%,非普通标准住宅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1%,其他
房地产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6%。
二、本公告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3月22日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8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于2021年9月30日正式印发,2021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已被新的规定替代,我局决定废止该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予以废止。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1/11/18/art_8608_451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