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政办发〔20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政发〔201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促进我市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05号)及其
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96号
)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税额标准
建筑用石资源税按开采数量从量征收,税额标准为3元/吨。建筑用石开采数量以炸药的购买数量予以折算,具体按1:4000的比例折算,即1公斤炸药可以开采4吨建筑用石,每公斤炸药征收资源税12元。
二、委托代征
建筑用石资源税仍委托慈溪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在开具发票销售炸药时代扣代缴。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慈政发〔2005〕8号)相关规定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