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用房建造价值确定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6〕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附件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
为切实解决纳税人经营用房建造价值帐实不符或不入帐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
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用房价值确定意见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经营用房建造价值帐实不符或不入帐的,税务机关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纠正,纳税人应提供相关凭据及时入帐,做到帐实相符。
二、经营用房建造价值确定办法。
1、有建筑施工合同且建造价值符合建筑市场公允价格的,按合同价确定;
2、虽有建筑施工合同但合同建造价值不符合建筑市场公允价格的,参照同地区同性质经营用房建造价值确定;
3、无建筑施工合同且无参照建造价格的,按最低基准造价确定;
4、纳税人对以上建造价值办法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房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入帐价值。
三、经营用房建造价值确定办法仅指经营用房的土建价值,不包括土地价值。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及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