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6〕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区县地税局来电,请示对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
公积金,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
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2006年度补充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
公积金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