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征收范围的公告
各纳税人: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
余政发〔2008〕23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
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我市的土地等级分为三级,自2008年1月1日起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12元/平方米、二级9元/平方米、三级6元/平方米。
第一级:余姚城区的中心区;
第二级:余姚城区(街道)建成区(除一级外)、各镇(不包括四明山镇、大岚镇)的建成区、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城区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功能区、余姚工业园区(包括滨海产业园);
第三级:其他除乡行政区域外所有地方。
二、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余姚城区中心区范围为:东至城东路、南至四明路、西至玉立路、北至子陵路。
(二)、余姚城区建成区范围为:东至城东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余慈公路。
(三)、其他各镇(街道)的建成区范围略。
三、其他事项
(一)、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原则上按上半年、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在每年三、九两月各半缴纳。为方便双定户纳税人,对以征代报户可按月征收;其他双定户可按正常税款纳税期限平均征收。
(二)、与各镇(街道)建成区、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相邻的所有纳税人按相应的建成区、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政策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