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6.21 象税政〔2006〕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象财办【2017】48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财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石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函》(甬地税二〔2006〕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建筑用石
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对在我县范围内进行建筑用石开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按炸药领购数量由每箱50元调整为每公斤4元定额征收(即每公斤炸药核定爆破量为4吨,并按1元/吨征收
资源税)。
二、委托代征及其日常管理办法仍按象山县地方税务局象地税征函〔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规定从2006年6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县局反映。
象山县财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