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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10〕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现将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甬地税三[201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普通住房标准:普通住房标准继续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慈溪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05〕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1、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如需享受优惠政策需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中心开具《慈溪市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此证明由市房管中心提供),并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2、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如需享受优惠政策必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成年人如户口本未记载配偶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结婚证明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单身承诺。
  三、从2010年10月1日起出售自有住房且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契税政策生效时间:存量房交易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产交易受理日期为准,商品房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房产交付结算发票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在本通知发布前按原政策执行,在本通知发布后按新政策执行,原购房补贴政策取消。

  附件: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甬地税三[2010]139号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慈溪市建设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