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6]170号 2006-8-17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国税局各区(县)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转发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6]120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
1、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位于我市城区和郊区(包括江宁、六合、浦口三区)的,计税毛利率定为20%;位于高淳和溧水两县的,计税毛利率定为15%。
2、非普通商品房项目中,经济适用房计税毛利率一律定为3%;别墅项目计税毛利率一律定为30%。
3、纳税人兼营不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计税毛利率。
4、纳税人2006年1月1日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本通知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
二、开发产品完工报告
纳税人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已投入使用,或者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应在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完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巡查,发现纳税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报告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开发产品项目申报立项并经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作为自建固定资产的,可以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必须在自建固定资产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相关立项批准文件。
2、开发产品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按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时,其成本利润率按照本通知中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原则执行。经济适用房项目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其成本利润率确定比照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成本利润率确定原则执行。
四、成本费用列支
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预提、应付或实际支付的费用),必须取得合法凭证方可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未取得合法凭据的,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