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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建帐建制和所得税查帐征收扩面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建帐建制和所得税查帐征收扩面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各分局扎实推进企业建账建制和所得税查账征收扩面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的条件和范围
    所得税归地税机关征收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所得税应当实行查账征收:
    1、符合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所称的“特定纳税人”,包括: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及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上述所称的企业包括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建账要求
    1、账簿的设置及记载。纳税人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建立健全并正确登记序时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类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备查账(辅助账)。其中必须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各类成本费用、产品、各类存货、商品销售、实收资本、利润及分配、应交税金、应收应付各项往来等科目和账簿。
    2、应税收入的核算。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准确核算、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完整。
    3、成本费用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准确核算并结转成本、摊销费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量、计价准确无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全面、规范、正确,超标准及不予扣除的项目能按照税法规定正确作纳税调整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正确编报及保存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资料。按月结账,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账表、账实相符,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各类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不得丢失和随意销毁。
    5、建账纳税人既可自行聘请有会计专业证书的人员建账记账,也可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建账。对应建未建或逾期不建账的,以及建虚账、假账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督促其限期改正,规范建账记账。
    三、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过渡衔接
    扩大查账征收面是一项政策要求高、情况复杂的工作。各分局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有理有利的工作原则,应实事求是,本着先“入笼”后规范的理念推进查账征收扩面工作。
    1、加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条件的企业,设定3至6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财务辅导和相关税收政策宣传解答工作,指导、帮助纳税人按照财务核算要求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科目,正确核算经营所得,督促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平稳过渡。 
    2、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督促其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核算凭证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控制,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当建账而未建账、故意回避查账征收选取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对象,加大监控、处罚力度,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切实提高企业查账征收面。
    3、妥善处理企业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的问题。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对原来未入帐或计税基础不正确的资产,企业应提供付款凭证、工程结算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根据真实性、合理性原则予以审核确认计税基础。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该部分资产做好台帐登记和后继监控管理,并报税政科备案。
    四、2012年度工作要求
    1、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开办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企业,要求在2012年11月底前全部实现建账建制,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本通知下发以后新开办的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企业,要求在新开办后3个月内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现建账建制,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条件的企业,要求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60%的企业实现建账建制,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80%的企业实现建账建制,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3、对本通知第一条外的其他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扣所得税等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