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7〕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九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税收征管,现将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若干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在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
土地使用税缴税期限。除实时扣税户,其余企业和个人
土地使用税的缴税期限统一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 (
慈政发〔2005〕7号
)规定税额标准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其2007年度应纳税款在11月份一次性申报缴纳。
五、关于房地产企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批租、拍卖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从取得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批租、征用的土地,在批租、征用后一年内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3、9月份征期征收,其中3月份应以当年2月底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9月份征期应以当年8月底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一年度的税款清算。
六、企业厂区内外公园及绿化用地征税问题。对于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需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核,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八、有关城镇
土地使用税免税的界定。
1、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此项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享受免缴城镇
土地使用税5-10年。此项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九、利用部分土地建造地上建筑物缴纳
房产税问题。
纳税人在其拥有的土地上进行部分开发、建造地上建筑物,如其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条件的,则应将地上建筑物实际占用土地价值与地上建筑物价值合并计算缴纳
房产税。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