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盐地税政〔2004〕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8号)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4〕382号
)精神,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贯彻实施,本着轻税负、宽税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原则,经调查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委托代征办法,督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切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鉴于房地产开发、转让周期较长的实际,为保证土地增值税的及时入库,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定率预征,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后清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1、独门独户的别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2%。
2、除独门独户别墅外的其它商品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1%。
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由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房和折迁安置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分局审核后,报经县局批准,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但对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既有商品房又有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难以正确分别核算项目成本的,统一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其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拆迁安置超过“拆一还一”面积部分商品房销售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某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完毕后,在30日内可向主管分局提供开发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商品房销售处置的相关资料,申请结算土地增值税。分局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房地产企业自己留用的商品房,按同类商品房房价或评估价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以一个月为一期进行纳税申报,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规定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本通知从二○○四年七月一日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