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现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取消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亏损,是指纳税人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即指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经地税机关审核或中介机构确认后小于零的金额。
第四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五条 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其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亏损、被分立企业亏损需税前弥补的,当事各方应在其重组业务完成当年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税前弥补。
第六条 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必须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四)以及经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决算报表或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提供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可不再提供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决算报表。
对提供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应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进行审核,确定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对只提供经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决算报表而未提供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亏损申报后,移送纳税评估部门组织开展纳税评估,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检查核实。评估结束后,把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亏损审核确定后,应督促纳税人按调整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重新申报,并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进行盖章确认后,退一份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亏损的依据。
第八条 纳税人在盈利期间办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其当期实现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待弥补亏损,就其余额部分计算预缴
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报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四)和上一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后,应及时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否是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与企业以前年度申报的亏损额是否相一致。且与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电子台帐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二)纳税人当年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是否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
第十一条 每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年度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电子台账。并根据纳税人年度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情况做好分户电子台帐和统计表的登记、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亏损企业的日常管理
(一)对因政府行为发生政策性亏损的企业,人员无法妥善安置、不能破产而长期亏损的企业,周期性经营亏损的企业,以及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将优良资产剥离、不良资产留存形成的亏损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
(二)对当年发生亏损的企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组织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务辅导工作,审核其发生的亏损是否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三)对连续二年或二年以上亏损或亏损额较大的、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将其列入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对象,要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密切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亏损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具体内容:
(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申报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与主管地税机关日常掌握的征管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三)企业有否发生关联交易,其转让定价是否合理;
(四)企业亏损及长期亏损企业存续原因分析。
第十四条 经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后,亏损企业不符合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将信息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将被查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待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后,经批准再按查账征收方式计征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弥补亏损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依法补征税款;如发现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反馈的有关情况调整弥补亏损台账资料,及时核减待弥补亏损数额。
第十七条 查增应纳税所得所得额的亏损弥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
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对出具虚假涉税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一定期限内不认可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导致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主题词:
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 管理办法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