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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 3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精神和工作要求,201112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将在我县范围内正式启用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税务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现已对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尚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三、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最低计税价格。

四、凡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