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2006年9月11日 |
温地税政〔2006〕219号 |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仍按原规定分为三级,具体为: 一级适用范围: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单位税额为3元; 二级适用范围: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大溪镇、泽国镇、新河镇、箬横镇、松门镇、温峤镇。单位税额为2元; 三级适用范围:城南镇、石桥头镇、石塘镇、滨海镇、坞根镇。单位税额为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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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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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的在7月10日前、下半年的在次年1月10日前申报缴纳。房产租赁的房产税仍按月申报缴纳。 |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的在7月15日前、下半年的在次年1月15日前申报缴纳。房产租赁的房产税仍按月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