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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转变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转变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4号)规定,我市自2011年9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原由财政部门征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契税。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1. 各区承受转移土地及中心城区承受转移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向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地税局窗口(地址:建华区中华路119号房产办公楼二楼)申报缴纳税款。
2.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承受转移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房产管理局地税局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3.各县(市)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县(市)房产管理处地税局窗口(具体地址详见当地公告)申报缴纳税款。
三、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从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仅是征管职能的划转。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收政策、征收办法、工作流程不变。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