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舟山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2018年7月5日
)规定,条款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和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舟山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变更及其他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17年7月1日起,舟山市区范围内现由市社保部门和普陀区社保部门通过指定缴费银行征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将逐步由定海税务局和普陀税务局征收。
其中2020年底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2016年未缴清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入税务征收范围,可以选择向税务部门或社保部门缴纳。
二、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后,根据税务征缴上月的缴费标准对应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标准,即原缴费基数标准维持不变,如需调整,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
灵活就业人员自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可在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纸质税务TIPS扣款协议,也可以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或“支付宝浙江税务”,选择开通协议网签的银行,在线或手机端办理三方协议签约及验证。税务TIPS扣款协议签订的次月起,社保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发送应征数,税务部门使用TIPS系统进行扣款。缴费人须保证扣款账户每月有足够金额以供扣款。
四、
2018年1月1日起,社保部门指定缴费银行各网点停止受理列入税务征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尚未签订税务TIPS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或采用支付宝逐月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五、
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和税务部门:
社保部门:12333
定海税务局:2042379
普陀税务局:382621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