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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税〔201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含扩权试点县市,下同),但在我省范围内的,可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并附《四川省汇总缴纳增值税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以及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经批准已取得汇总缴纳增值税资格的固定业户,因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或注销的,应于税务登记证变动后的二十日内,由总机构填制《四川省汇总缴纳增值税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附件3),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按照第一条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三、《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采取纸质与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

(一)《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6份,另按照变动分支机构涉及到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的数量每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报送2份。经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分送固定业户总机构所在地市(州)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抄送变动分支机构涉及到的其他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二)《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电子文档由固定业户总机构直接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将经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审批的《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按月在省国家税务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分支机构变动情况发布”项下公布。

四、因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导致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间财政利益变化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内跨地区连锁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税收分配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07]81号)规定执行。 因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导致同一市(州)(不含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利益变化的,按市(州)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2.四川省汇总缴纳增值税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3.四川省汇总缴纳增值税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