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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和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和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和县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2号)之规定,对《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云地税征〔2011〕26号)进行了修改,现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一、云和县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序号

行业项目

附征率%

1

批发和零售业

0.8

2

采矿业、制造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

0.8

3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1

4

客运车辆

0.5

5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不含营业用房租赁)、广告业、文化体育业、社会办学、交通运输业(不含货物运输、客运车辆)、医疗服务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服务业(不含寄售)

0.8

6

营业用房租赁

1

7

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转让)、娱乐业(不含电子游戏)、寄售、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1.5

8

货物运输

1.5

9

建筑业

2

10

电子游戏、小水电

2.25

11

其他

1.5



二、本公告适用于云和县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云地税征〔2011〕26号)同时废止。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6日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6日发布了《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2号)之规定起草。

二、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2号)之规定,对《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云地税征〔2011〕26号)进行修改。本公告适用于云和县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