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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财政税务局关于对东陈乡、茅洋乡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象山县财政税务局关于对东陈乡、茅洋乡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象税政(2008 〕203 号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象财办【2017】48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财税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等6 个乡列为工矿区的函}) (浙地税函〔2008〕329 号),我县所辖东陈乡、茅洋乡被列为工矿区,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两乡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按2 元/平方米征收。

二、本文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象山县财政税务局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