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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转让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转让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7〕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市国税局下属税务分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为提高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效整合房地产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即“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经慈溪市地税局、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和慈溪市建设局共同研究决定,对房地产转让交易环节税收管理及办理权属证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除自然人出让房地产权属外,其余各种经济性质的产权交易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管理证明(详见附件一),市房管中心对未提供税收管理证明的产权交易人要求其补办手续。自然人出让房地产应缴纳税费按原程序执行。
  二、对房地产转让交易环节应缴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含私营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税收前置,即转让双方履行纳税义务(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调整)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市房管中心代征房地产转让交易环节应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城镇教育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印花税和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收房地产转让交易环节应缴企业所得税(包括私营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三、对需提供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由交易双方持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报告(或公开竞拍、法院裁决报告)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管理凭证(产权出让方为国税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事先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署企业所得税管理意见);然后凭税收管理证明到房管中心缴纳由房管中心代征的营业税等地方税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税务机关和市房管中心应互通房地产交易信息,本着简化、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核算应缴税费,并督促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五、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联系。
  六、本通知由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和慈溪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房地产转让交易税收管理证明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   慈溪市建设局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