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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浙盐地税政函〔200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税收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10%确定。

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