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7]1号 2007-1-8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全文废止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完善
印花税预征办法,现将
印花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
印花税。各分局要重视和加强对这类应税凭证的征收管理。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
印花税。请及时调整税种鉴定中的税目和税率。
三、调整“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工业调整为100%,商业调整为80%。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