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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局: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甬地税函〔2011〕5号)文件规定,现将起征点调整后相关税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从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起征点调整后的征管规定
    1、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不征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同时由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少于法定扣除额,故现暂不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各分局在2011年11月底前做好纳税人定额核对、清理工作,并在“税易07”征管系统中修改好税费定额信息。
    若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营业额累计超过20000元,应按规定全额补征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2、各分局应积极帮助纳税人建帐建制。原每月定额在5000元以上的纳税人从2012年起分批推行纳税人自行足额申报营业收入;原每月定额在10000元以上或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3月底前进行自行足额申报营业收入;其他应改变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各分局应制定调整申报方式的工作计划,报市局备案。
    3、发票管理。核定定额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按月领购发票金额累计数超过核定定额部分当即按规定补缴税款。
    核定定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确需要领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领购发票,每月领购发票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定额。如当月领购发票的票面金额累计达到起征点标准的,按票面金额全额补征税款,连续3个月领购发票的票面金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及时调整定额,并按规定进行自行申报。
    4、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各分局应加强日常核查,掌握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定额,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地方税费。各分局要组织力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公布。
    5、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税务分局要加强其能源耗用、设备使用、原辅材料耗用、用工情况监控,按参数系数法、成本法进行预警管理,发现其申报额低于预警标准的,应督促其足额申报营业收入。
    6、纳税人定期定额管理按《关于完善小型纳税人定期定额税收管理的通知》(慈地税〔2011〕57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