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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娱乐业应税所得率(%15”修改为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10”、“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2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我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5

  农、林、牧、渔业

  1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景地税政〔2007〕68号)同时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