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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营用房及场地租赁行为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营用房及场地租赁行为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5〕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附件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解决纳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间)出租经营用房及场地的租金明显偏低或无租使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慈溪市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用房及场地租赁行为的核定办法及顺序明确如下:
  一、有租赁合同且租金价格符合独立企业间市场公允价格(不低于最低租金标准)的,按合同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有合同但合同租金价格不符合独立企业间市场公允价格(或低于最低租金标准)的,按同地区同性质经营用房及场地平均租金价格核定;
  三、同地区同性质经营用房及场地平均租金价格,按最低租金标准核定。工业用房屋最低租金标准见附件,商业性经营用房的租金标准由各所、分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及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00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