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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4.23)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现就我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行业类型及比例

应纳税

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核定征收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140%

商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60%

其他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100%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诸地税政〔2006〕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