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及房屋建筑物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通知 |
2010年5月27日 |
临地税政〔2010〕11号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平交易,加强股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平交易,加强股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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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工业用地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不论账证是否健全,均按以下公式计算:最低计税价格=占地面积*土地所在区片最低计税价格*剩余交易年期修正系数值*交易期日修正系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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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文内容。 附件2第二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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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调整我市定期定额纳税户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废止】 |
2011年9月26日 |
临地税政〔2011〕29号 |
正文末尾“附件: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所得税征收率表”。 附件标题“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所得税征收率表”。 |
正文末尾“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定期定额所得税征收率表”。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定期定额所得税征收率表”。 |
附件末尾“注: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不含门征开票)月营业收入10000元以下的,确定为零所得。其他行业营业收入5000元以下为零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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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8月18日 |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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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4〕第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临海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临海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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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6年6月27日 |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在国税部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时,不再按开具工程项目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均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以及未在省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证明仍由企业所得税所辖分局出具。 |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在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时,不再按开具工程项目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均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以及未在省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证明仍由企业所得税所辖分局(所)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