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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项目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房地产项目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规范征收征管行为、提高征管效率、完善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市局制定了《房地产项目税源管理办法》,请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慈溪市房地产业税源管理,日常税源管理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实施,规范执法。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房地产业项目税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项目税源管理,实现对房地产业项目税源的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2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房地产项目税源管理登记的范围、时限及上报资料要求
(一)登记范围。凡我市从事房地产业的纳税人,均应就实际经营的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时限
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在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内上报备案。
(三)项目上报备案资料内容
1、项目登记表。分项目按实际经营情况填写《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2、按项目登记表附送资料。土地使用证、不动产销售(预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等,要求上报加盖公章复印件各一份。
3、项目登记备案资料上报方式为上门申报。
(四)房地产企业分项目登记内容变更的,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同时附报情况说明及变更内容资料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二、项目完工注销时限及上报资料要求。纳税人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应于完工之日起30内办理项目登记注销手续。注销时应附送下列相关资料。
1、登记项目完工收入情况及税款缴纳情况等涉税清算报告。
2、《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3、不动产项目的税收缴款书及纳税申报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三、房地产业项目日常税源管理要求
(一)纳税人应按季就项目税源变化情况,分项目上报《不动产项目税源变化情况进度表》,时间要求为季后15日内。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不动产项目税源变化情况进度表》,按季度建立房地产企业分项目进度情况监控台帐,及时比对季度纳税申报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掌握房地产业项目税源变化情况。
四、异地企业项目登记管理要求。异地纳税人持外经证来城区经营不动产项目的,参照本办法要求规定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代开的销售不动产发票逐户建立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及开具金额。
五、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相关台帐。
六、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不动产项目税源变化情况进度表》

主题词:印发  房地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