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10〕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随着我市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日益增多,给税收征收管理、财政收入分配带来困难,各镇、街道之间争财源现象时有发生,要求纳税人在所在地单独注册企业的要求越来越多,相应给纳税人经营、管理带来不便。为解决上述问题,落实城镇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的征管责任,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现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镇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供电局、烟草公司仍按原规定处理,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从发文之日起,2010年下半年及以后年度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分支机构的土地、房屋2010年上半年及以前年度未征收或征收不足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在税务稽查时,应以总机构(企业法人注册,下同)为对象,查补的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纳税人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缴纳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后,若符合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条件,应以总机构汇总后申报办理减免手续,经批准后,按减免比例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办理退税。
五、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下同)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衔接,传送分支机构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并做好分支机构的土地、房屋的财产登记
六、各所、分局要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并加强联系、协调、沟通。如果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市局税政科协调处理。若在征管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在征管绩效考核中扣分;引起纳税人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所分局在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征期结束后,将分支机构两税的实际征收明细数据报送市局,以便市局调整2010年度房土两税计划。
二Ο一Ο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