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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仙地税政〔201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友龙版》系统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个税种申报要求,经县局研究,决定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从2012年度开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由原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调整为按年征收、分二期缴纳。调整后上述二税种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应于7月20日前申报缴纳上半年税款,次年1月20日前缴纳下半年税款。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