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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结合青田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我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5

小水电

2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6

建筑业

7

饮食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青地税政〔2010〕37号)同时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