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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10〕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 甬地税三〔2010〕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契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房的认定。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慈溪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05〕68号)规定:符合所在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因此普通住房的界定因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阁楼、斜面屋、夹层及复式跃层面积应合并计入主体房面积,凡合并后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凡合并后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按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和契税。  
  二、纳税人购买一套普通住房,同时又随同主体房购买车库(车位)或储藏室(杂物间)的,且主体房与车库(车位)或储藏室(杂物间)登记在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上,按主体房面积征收营业税及契税。但对单独交易、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车位)或储藏室(杂物间),一律按非住宅缴纳营业税及契税
  三、别墅以及低层住宅(除拆迁安置房外)按非普通住宅征收营业税及契税。低层住宅指按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76号规定,有天有地、一般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四、符合国家允许标准建造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自建房,其房产买卖所应缴纳的契税仍适用慈地税税[2005]44号文件规定,即在上级征收机关未明确政策前暂按普通住房处理。
  五、单位、企业等购买的房屋,不管是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综合用房、商业用房等,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六、纳税人购买的室内相通的综合用房、商住房(指底商业上住房室内相通不能分割),一律按非住宅征收营业税及契税
  七、关于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
  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 甬地税三〔2010〕65号文件精神,在大市范围内对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拆迁户进行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时,允许按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抵免计税金额,已抵免的计税金额各所、分局、房管部门审核后必须在纳税人提供的拆迁协议原件中予以注明盖章,防止重复抵免。
  八、在我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房产项目地点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所(分局)管辖范围的,该房产项目相关的营业税、契税等税费由注册地所(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关于契税的财政归属问题。根据《关于明确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财政收入归属的函》(慈财预[2006]25号)规定,对按销售不动产营业收入征收的各种税费归属不动产所在地的镇(街道)。为便于划分各镇(街道)契税收入的入库情况,各镇(街道)房管所、房产公司应按月向所属所(分局)结报契税代征情况,并填写《代征契税结报明细表》,各地税所(分局)根据代征单位填写的《代征契税结报明细表》汇总填写《代征契税入库汇总表》,并结合本单位契税的征收情况,在次月3日前向预算科报送《税费入库分款分项明细表》。
  九、各所、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发票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别墅、低层住宅和非住宅(办公楼、写字楼、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商住房等)开具发票时,必须对销售商品房类型填开清楚。
  十、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O一O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