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10〕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随着杭州湾新区的成立、观海卫镇批准为宁波市卫星镇,给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辖带来新的变化,为了理顺财政和税收管理中收入分配及户管问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局有关的规定,现把部分行业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通
运输业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从事
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供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地点。
1、金融、保险机构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由受托方代扣后,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地点。
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应当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我市范围的文化体育业临时进行演出、经营活动,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营业税及相关税费。设有机构进行正常经营的,应向其经营所在地申报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五、我市范围的娱乐业、服务业纳税人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申报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六、
建筑业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
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纳税人承包的由市财政出资的跨镇、街道的线性工程,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向发包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本市从事
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跨税务管辖区域经营的,必须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由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否则所有税费均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外县(市)来本市承接
建筑安装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个人所得税带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按慈地税税〔2010〕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纳的
契税、耕地占用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房地产企业应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暂实行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的办法。项目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根据该项目预收款收入应缴税款的70%。
当期应纳税额(项目地)=(当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70%*预计计税毛利率-当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5%。
2、
契税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九、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征收,具体按慈地税税〔2010〕33号文件执行。
十、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是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文化建设事业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本通知有规定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未明确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中发现应在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的税费未及时、足额缴纳,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入库。
十二、在税务稽查时,应以总机构(企业法人注册,下同)为对象,在稽查中发现应在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的税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同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查明原因,由稽查局作出相应处理。
十三、各所、分局要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并加强联系、协调、沟通。如果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市局协调处理。若在征管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在征管绩效考核中扣分;引起纳税人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本通知中涉及的纳税地点的规定,应适用到镇、街道之间;本通知未涉及的行业、税费仍按原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宁波市局规定纳税地点不在本市的,不适用本通知。
十五、本通知从二0一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已征收的不再调整,涉及行业、税费未征收的,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Ο一Ο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