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具纳税证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为参与各类项目及评比活动的需要,要求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行为逐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证明的管理,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税易操作模块,特明确有关开具事宜。
一、纳税证明开具
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纳税证明一般包含两方面内容:税款缴纳情况证明、纳税资信情况证明。为切实规范纳税证明开具,保证数据真实、口径一致、文书格式规范、内容表达清晰,现将开具流程规范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根据属地原则,由纳税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纳税人需填写《纳税证明开具申请表》并提供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纳税人需在申请表中加盖公章以证明其身份,如无公章的,可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来证明其身份。
(二)税款缴纳情况证明:通过税易文书受理模块受理证明类文书——“纳税证明”,输入申请人所需查询的时期,税易将自动生成税款,如无其他特殊要求的直接终审打印一式两份,经审核人签字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纳税资信情况证明:通过税易文书受理模块受理“纳税证明”文书并在“是否需要补录”选项上打钩,有补录内容的纳税证明需流转四个环节:1、文书受理环节受理;2、税源管理环节补录;3、组长环节审核;4、分局长环节终审。税源管理环节的补录内容一般包括:1、对依法纳税情况内容的补录:如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措词以“该企业在**年到**年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为标准。如存在违法违规记录,应简要描述违法违规时间、性质、处罚依据及处罚金额及欠税情况。2、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补录:应采用以下措词:“该企业在**年到**年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级”。最后由受理环节打印一式两份,经审核人签字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四)资料归档:纳税证明出具后,需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纳税证明》归入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档案资料中。
二、注意事项
(一)纳税证明一般“一事由一份”,如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请其在《纳税证明开具申请表》的申请理由中注明需一式几份。
(二)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书上除审核人的签字外不得有任何手写内容,必须与税易保存的内容一致。
(三)税款统计口径按照宁波市局统一口径:时间为入库时间;税款为入库含提退数;税款税种包括所有税、费,不含养老金等“五金”;税款属性不包括代征代扣代缴税款。
(四)资信情况的补录内容应补录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目中,不可错填写在审批意见中。对信用等级内容补录时,年度应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年度进行描述,不得跨等级评定年度。
(五)无补录内容的纳税证明税易中为一步终审,有补录内容的需四步终审。
(六)出具纳税证明年度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和标准:
1、日常征管中发生处罚的情况;
2、有偷税、罚款的稽查案件;
3、纳税人有欠税的情况。
(七)此纳税证明上已套印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三、特殊事宜说明
(一)对注册地以外、慈溪市内发生的税款,由于受权限限制纳税证明自动统计的税款中并不包含,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异地完税凭证原件(需保留税单复印件),在纳税证明文书补录环节,在“补录税费信息”栏目中录入相关税额,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补录税费的统计口径及时期;如统计过程中确有困难的,也可通知纳税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局征管科办理。
(二)纳税人要求按税款所属时间出具纳税证明的,可通过补录进行说明,补录时不可在“补录税费信息”栏目中录入相关税额,需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录入税费额并说明统计口径及时期。
(三)纳税人要求在其提供的表式中填写意见的,应在出具《纳税证明》文书后,统一在纳税人提供表式中填写:“详见纳税证明。编号:*******”字样。
(四)纳税人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上加盖公章的,如果是CA认证用户,可以通过税易查询,如与电子数据一致即可;如果是非CA认证用户,必须与其原报送税务机关的纸质报表一致。如纳税人尚未将纸质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则应要求其先将纸质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再核对。上述核对一致后,则在财务报表的右上角注明:“此报表数据与我分局受理纸质(或电子)报表数据一致”,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及日期,加盖分局公章,如纳税人需县(市)级税务机关的证明,通知其到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办公室凭分局公章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局公章。
四、工作要求
开具纳税证明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妥善保存纳税证明,并要严格按规定填开、打印,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承办人员责任。
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纳税证明开具申请表》;
2、《纳税证明》样表。
二Ο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