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4.23)规定,全文废止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浙国税所[2009]7号
)精神,结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及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现状,现就调整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3%。
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为10%。
本公告自2016年第二季度起执行。《诸暨市国家税务局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诸国税发〔2011〕29号)同时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