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复杂经济形势和金融环境,深入开展“政企联动、攻坚克难、转型发展”干部服务企业专项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企业帮扶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1〕64号)和《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精神,为有效地贯彻落实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现把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如下:
一、高度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摸清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拓展多元化的纳税服务,落实个性化的分类服务机制。
二、积极落实《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的财税政策及优化纳税服务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摸底、梳理,对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及时、主动帮助企业落实优惠政策。
1、对当年关、停、并、转等非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当年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职教经费。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符合《优惠目录》(
财税〔2008〕115号
、财税〔2008〕118号)条件的,且当年购置并使用专用设备在100万元以上,可申请减免当年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职教经费。
3、对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后,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2011年三个月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对2011年技术开发费投入在200万元以上,或从事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等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2011年三个月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职教经费。
三、自2011年11月1日起,个人房产租赁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1、个人住宅出租,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适用5%的综合征收率;个人非住宅出租,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适用6%的综合征收率。
2、月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个人房产租赁仍按税二复字【2008】5号规定执行具体为:个人住宅出租,适用6%的综合征收率;个人非住宅出租,适用8%的综合征收率。
四、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精神,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执行。
1、金融机构在申报、代征印花税时与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进行核对,对不在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中的小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直接从应申报印花税中扣除或不代征印花税,并纳税申报按季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免征印花税的分户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分户汇总表进行抽查、核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申报。
2、小型、微型企业在未达到中型企业条件前可不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但在达到中型企业条件时,按规定申报全年应缴印花税。
五、帮助中小微企业规范财务核算,逐步扩大所得税查帐征收面。符合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改变征收方式。从2012年起对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所得税征收方式应改为查账征收方式。
六、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规范升级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1〕57号)文件及有关税收政策精神,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时,涉及房产、土地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其投资主体不变的(含家庭成员作为合伙人或股东),不征收产权过户中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地方税费。为简化办事流程并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纳税人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到各主管地税分局办理不征税证明,主管地税分局出具《房地产转让交易税收管理证明》,打印新设企业契证(计税金额可按企业帐面价值或申报价格,契税免征),交纳税人到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产权变更。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