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9〕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通知》(浙政发〔2007〕42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
车船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
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摩托车拥有人或使用人在投保交强险时,由收取交强险的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车船税,慈溪市地方税务局不再委托慈溪市公路稽征所代征摩托车
车船税。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应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好摩托车
车船税征收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