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三中的“对其他行业是否实行建帐查实征收方式,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及发票使用等情况自行确定。”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认识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把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和定期定额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到实处。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鼓励并引导
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对达到建帐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要按照
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相关账簿;对建帐初期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可采取建帐查实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
个体工商户要实行科学分类管理。对从事工业生产的煤窑、采矿和冶炼行业,商业销售的医药、摩托车、汽车配件行业以及服务业机动车修理修配行业的
个体工商户,达到建立复式账标准的,必须实行建帐查实征收方式进行管理。对其他行业是否实行建帐查实征收方式,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及发票使用等情况自行确定。
四、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按现行有关规定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地方税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规定及要求共同做好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和违法违规的处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