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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2〕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纳入契税征收范围。其他与《条例》相悖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4%契税税率征收。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的成交价格。对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拍卖的土地,其计税价格为拍卖价格。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市内及区(市)县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征收方式。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