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2〕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贯彻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细则,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纳入
契税征收范围。其他与《条例》相悖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4%
契税税率征收。
三、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的成交价格。对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拍卖的土地,其计税价格为拍卖价格。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纳税人应当持
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
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市内及区(市)县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征收方式。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