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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6月2日                                                          渝地税发〔2003〕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的行政区域编码另行通知,目前仍维持不变。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

三、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收方式的,以半年为纳税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期限的应报市局审批。未实行简并征收方式的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仍以月为纳税期限。

实行简并征收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清结算手续。

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其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掌握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作出征免税收决定。